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9號
- 原告
- 謝瑞忠
- 被告
- 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