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01號
- 原告
- 蔡張寸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蔡啟瑞
- 被告
-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部分,因所涉土地坐落於高雄市○○區○○段○○○○○○○○○地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為此請求(即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基礎事實,不宜分割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