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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杭倫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雅迪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莨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隆達光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8,874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價額為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1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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