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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28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告
謝柯玉代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告
佑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怜

      田志揚

      陳傑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秦怜住所地之社區管理員收受言詞辯論通知書,嗣後復將通知書退回,而有調查其住所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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