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陳谷鴻
- 法定代理人李國樑
- 原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國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被 告 陳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22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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