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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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樑
- 被告
- 陳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22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7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