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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諾亞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彥士
訴訟代理人
岳世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常行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依兩造簽訂之「風之谷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場新建工程」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有為導通試驗之義務,所依據之約定並未提及附件二規範書⒋⑻,但本院細鐸該條款約定,應可為被告即反訴原告應負導通試驗義務之約定條款,為避免被告即反訴原告遭受突襲,爰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兩造就此充分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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