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俊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綉丹即旭發企業社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6,667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