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綉丹即旭發企業社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426,667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