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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0號

原告
久裕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漢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鮑國棟即綜合出版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9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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