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0號
- 原告
- 久裕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漢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鮑國棟即綜合出版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9,9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