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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尹捷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蘇奕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7日108年度訴字第20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本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反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反訴部分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7日108年度訴字第20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㈠本訴部分: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5萬7,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㈡反訴部分: 查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其民事上訴狀之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1,5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就反訴部分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2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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