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修銘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4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