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名即永記煙燻滷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修銘等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4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