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川宗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金木
- 訴訟代理人
- 洪茂松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展璋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