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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佑紘即林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718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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