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號
- 原告
- 印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星
- 被告
- 興仁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權利金之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650元。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98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4 日送達,然原告迄至108 年2 月13日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紙在卷足憑(見補字卷第37頁、第39頁,本院卷第5 頁、第6 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