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江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玠國際有限公司、科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廖偉勝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5,5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686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