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江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玠國際有限公司、科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廖偉勝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5,5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68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