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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告
三合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文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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