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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告
廖慧珠
被告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84年間向被告購買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7),及其上同段149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9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上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並於85年1月OO日(土地部分)、84年10月O日(建物部分)登記取得所有權。原告所有系爭房地於85年2月OO日設定登記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與被告,係因被告工程延遲而同意原告以分36期方式清償工程款,原告業已全部清償完畢。且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自88年2月14日迄今,已逾民法第125條規定之15年請求權時效,被告亦未於系爭抵押債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惟系爭抵押權登記尚未塗銷,已妨害原告所有權行使,爰依民法第125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已清償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至於原告時效抗辯部分,則請依法審酌等語為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其於85年2月15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8萬元、存續期間自85年2月14日至88年2月14日、清償日期88年2月14日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與被告,目前尚未塗銷等情,有系爭房地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41頁),兩造亦不爭執上情,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及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考其抵押權除斥期間之規定,乃因抵押權為物權,本不囿於時效而消滅,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已因時效消滅,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復經過5年不實行其抵押權,致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應使抵押權歸於消滅,以保持社會秩序之目的,故抵押權設定如符合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即當然歸於消滅,苟未辦理塗銷而妨害所有權人之行使,所有權人自可訴請塗銷。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約定清償期為88年2月14日,依一般請求權時效期間15年計算,該債權請求權應於103年2月14日罹於時效。惟被告於上開債權時效完成後5年除斥期間內(即108年2月14日前)並未行使系爭抵押權,揆諸前揭規定,系爭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經過未予行使即應歸於消滅,然迄未塗銷,顯然已對原告所有權行使有所妨害。從而,原告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於法即屬有據,應可允准。至被告爭執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乙節,因該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告並予主張時效抗辯,自無再予論究之必要,附此敘明之。

四、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之除斥期間內行使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即應歸於消滅。從而,原告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新臺幣)
┌──┬────────┬───┬────┬──────┬──────┬───────┬─────────┐
│編號│  抵押不動產    │設定權│權利人  │  存續期間  │ 清償日期   │共同擔保債權總│登記日期及收件字號│
│    │                │利範圍│        │  (民國)  │ (民國)   │金額          │                  │
├──┼────────┼───┼────┼──────┼──────┼───────┼─────────┤
│ 1  │臺南市OO區OO│100000│良美建設│85年2月14日 │88年2月14日 │108萬元       │85年2月00日/永字第│
│    │段000地號土地   │分之12│股份有限│至88年2月14 │            │              │000000號          │
│    │                │7     │公司    │日          │            │              │                  │
├──┼────────┼───┼────┼──────┼──────┼───────┼─────────┤
│ 2  │臺南市O區OO段│全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0000建號建物    │      │        │            │            │              │                  │
│    │(門牌號碼:臺南│      │        │            │            │              │                  │
│    │市○區○○街00號│      │        │            │            │              │                  │
│    │2樓之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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