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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告
廖慧珠
被告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中抵押不動產欄編號2之記載「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9)」,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其中共同擔保建物為:「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9)」,故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中抵押不動產欄編號2擔保建物之記載:「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9)」,顯然有所錯誤,爰依前揭規定,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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