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丁裕、蘇冠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蘇冠州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謝瑋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訴訟(下稱另案)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108年10月21日裁定命在另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另案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08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1607號)終結在案,此有另案各該判決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