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上 訴 人 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華嵩 上 訴 人 乙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純 被 上訴人 鍾侑谷即常靚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6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曾盈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