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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告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告
黃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原告提出之工作規則,是否確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有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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