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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 原告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哲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3號原   告 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   告 黃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提出之工作規則,是否確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有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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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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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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