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游育倫
- 法定代理人王尉均
- 原告尉均育樂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尉均育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尉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4,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851元,惟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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