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1號
- 原告
- 呂忠憲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思國律師
- 被告
- 勝朢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孝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乃基於股東權而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因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