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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1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告
呂忠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思國律師
被告
勝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孝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乃基於股東權而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因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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