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冠州 蘇晏代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 度訴字第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5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