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蘇益呈 羅沛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554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9年7月1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