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7號原 告 民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素絹 被 告 紀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此項 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53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