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4號上 訴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85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