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4號
- 上訴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