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9號
- 原告
-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永霖
- 被告
- 致林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炯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13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