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研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22,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