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研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尚應補繳22,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