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張季芬
- 原告王嘉琳即千弘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6號原 告 王嘉琳即千弘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祥即乙成床墊加工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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