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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原告
成吉思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成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清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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