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7號
- 原告
- 成吉思漢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成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清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