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葉經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7,677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2,23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