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原 告 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池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陳亭方律師 被 告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訴訟代理人 李建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