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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上訴人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被上訴人
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2,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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