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上 訴 人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被上 訴 人 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2,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