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5號
- 上訴人
-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均
- 被上訴人
- 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2,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