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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反訴原告
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儒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冠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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