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反訴原告 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儒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冠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