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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
    陳韋儒

  • 原告
    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反訴原告  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儒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冠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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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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