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 反訴原告
- 饌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儒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冠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5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冠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