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26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慈慧 被 告 荃奕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荃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荃奕公司)分別於民國107年9月19日、107年12月13日,均邀同被告蔡蕎蓉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2紙 ,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28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107年9月19日起至114年9月19日止、自107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3日止,各分84期,每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 本金,利息則每滿1月繳付1次;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計算,若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日起,遲延利息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日之借款利率加計百分之1固定計算;未依約還 本付息時,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或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荃 奕公司未依約還本繳息,且於108年1月4日經臺灣票據交換 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原告已於108年1月8日發函通知被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未繳納,原告於108年4月10日將借款轉列催收款,被告蔡蕎蓉既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催繳通知函、貸款全部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查詢、臺灣票據交換所經公告拒絕往來戶清單等件(見本院卷第23至57頁)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7,62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蘇美燕 ┌─────────────────────────────────────┐ │附表 │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2,774,999元 │1.自107年11月19日起至108年│自107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 │ 4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 │ │ │ 之4計算之利息。 │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 │ │2.自108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 │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算之利息。 │ │ ├──┼──────┼─────────────┼─────────────┤ │ 2 │144,642元 │1.自107年12月19日起至108年│自10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4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之4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 │ │ │2.自108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 │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計算之違約金。 │ │ │ │ 算之利息。 │ │ ├──┼──────┼─────────────┼─────────────┤ │ 3 │2,800,000元 │1.自107年12月13日起至108年│自108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4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之4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 │ │ │2.自108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 │ │ │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計算之違約金。 │ │ │ │ 算之利息。 │ │ ├──┼──────┼─────────────┴─────────────┤ │合計│5,719,64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