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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伊甸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華
被上訴人
甘龍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新臺幣125,661元,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5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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