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4號
- 原告
- 莊阿錦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哲
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楊義村、信元金屬有
限公司、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
象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欲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象之發票號碼、日期、金額、上載交易對象,並提出該發票影本。
二、依上開發票特定訴之聲明,並依發票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