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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象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游育倫

  • 原告
    莊阿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4號原   告 莊阿錦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楊義村、信元金屬有限公司、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象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欲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象之發票號碼、日期、金額、上載交易對象,並提出該發票影本。 二、依上開發票特定訴之聲明,並依發票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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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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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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