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4號原 告 莊阿錦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楊義村、信元金屬有限公司、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象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欲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象之發票號碼、日期、金額、上載交易對象,並提出該發票影本。 二、依上開發票特定訴之聲明,並依發票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