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4號原 告 莊阿錦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等人間請求確認實際交易採購對象事件,原告起訴主張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信元金屬有限公司、圓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偉特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金钃企業有限公司、稻田金屬有限公司於民國91、93、94年度取得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運銷合作社開立的所有發票的實際交易對象並非被告楊義村,即係在確認被告楊義村與被告信元金屬有限公司、圓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偉特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金钃企業有限公司、稻田金屬有限公司間於91、93、94年間如上開發票所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自屬財產權訴訟,原告主張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自屬無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應依上開買賣契約關係之交易價額核算,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書記載,上開買賣契約之銷售額為844,726,485 元,即為上開買賣契約之交易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26,4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