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上 訴 人 龍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Jaworski Tomasz Wojciech(龍波) 上 訴 人 火鳳凰體能中心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Brown Brent Thomas(部蘭特伯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7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