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 上訴人
- 龍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Jaworski Tomasz Wojciech(龍波)
- 上訴人
- 火鳳凰體能中心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Brown Brent Thomas(部蘭特伯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