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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上訴人
龍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Jaworski Tomasz Wojciech(龍波)
上訴人
火鳳凰體能中心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Brown Brent Thomas(部蘭特伯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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