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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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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詹前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公比、林哲正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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