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賀耀飲水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前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公比、林哲正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