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1號原 告 弓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賢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8 月13日下午5 時宣判。惟查當日因豪雨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乙情,有上開日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1 紙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延展至108 年8 月14 日下午5 時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