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9號
- 上訴人
- 民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覺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株即健業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