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盧天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于羾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又就500,000元部分為非不利於上訴人,是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75,280元【計算式:(158,320元(7+12 6)+(9,000元52月)-500,000元=12,475,280元;併見本院卷二 第17-18頁即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182,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