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于羾、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盧天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羾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7,925元【計算式:500,000元+〔38 9,585元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2,447,92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12,627元(37,882元1/3≒12,6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