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于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7,925元【計算式:500,000元+〔389,585元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2,447,92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12,627元(37,882元1/3≒12,6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