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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 上訴人
    于羾
  • 被上訴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于羾 被 上訴 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37、241、243頁),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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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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