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于羾
- 被上訴人
-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37、241、243頁),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