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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机欣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7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勞動事件法業經司法院公告定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施行,而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除施行細則第3 條情形外,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就裁判費之徵收,依起訴、聲請、上訴或抗告時之法律定之。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經查,上訴人係於109 年5 月15日提起上訴,則依前揭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規定,應依提起上訴時之法律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又本件係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而由上訴人即勞工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7,510元【計算式:以上訴人年薪1,296,751元×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12,967,51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204元,經暫免徵收裁判費2/ 3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63,068元(計算式:189,204元×1/3=63,068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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