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金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