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葉淑儀

反訴原告
即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複代理人
陳敬于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景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867‬元,惟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5,698,596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698,5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3,867‬元外,反訴原告尚應補繳13,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