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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請求整治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育菱

原告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即反訴被吿
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被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被告
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告
總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告
王曾三連(王從改之繼承人)
被告
王清海(王從改、王郭水治繼承人)
被告
王鑑鍾(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被告
王淑鈐(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被告
王武清(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被告
王文聰(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被告
王惠慈(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被告
被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被吿王淑鈐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王淑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並確認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民事訴訟法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由王淑鈐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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