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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整治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許育菱
  • 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吳輝振、王鑑鍾

  • 上訴人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總曄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王曾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被 上 訴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被 上 訴人 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 上 訴人 總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 上 訴人 王曾三(王從改之繼承人) 王清海(王從改之、王郭水治繼承人) 王鑑鍾(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武清(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文聰(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惠慈(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林望麟((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偉博(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文儀(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偉誠(王淑鈐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4日第一審本訴部分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之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78,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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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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