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整治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凱中、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吳輝振、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鑑鍾、總曄企業有限公司、王曾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被 上 訴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被 上 訴人 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 上 訴人 總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 上 訴人 王曾三(王從改之繼承人) 王清海(王從改之、王郭水治繼承人) 王鑑鍾(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武清(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文聰(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惠慈(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林望麟((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偉博(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文儀(王淑鈐之繼承人) 林偉誠(王淑鈐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4日第一審本訴部分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之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78,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采蓉